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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简称《办法》),将指导公路养护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市场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在正式浏览文章之前,小编首先为大家介绍一款道路测试设备。


设备名称:Pave小型1/3尺寸路面加速加载测试设备
型       号:PaveMLS11 
制  造  商:英国PaveTesting




满足规范:SANS 3001-PD1 :2016,SOUTH AFRICA N NATIONAL STA NDARD

通常的车辙测试设备,仅对路面材料进行非常慢速的加载测量,不能模拟真实交通情况,不能模拟真实车轮碾压,也不能进行反复加载。相比之下,PaveMLS11这一套路面加速加载测试设备,可在路面上进行实际加载。通过PAVETEST®操作软件,PaveMLS11的荷载可进行成比例计算加载,以确保轮压和真实路面状态上的全部尺寸车辆车轮加载保持同一水平。因此,PaveMLS11的试验结果可用于模拟常规的真实荷载状态,设备可直接用于研究路面上层125mm厚的沥青层路面性能(无论是实验室路面还是现场路面)。因此,此小型加速加载设备对于研究现场真实路面状态上的全部尺寸车辆车轮加载下路面性能研究,具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缩小比例的加速加载设备PaveMLS11,也可以用于研究沥青材料面层的疲劳特性。如果具备某些条件,如:荷载频率、温度、横向摆动在内的荷载应用及老化PaveMLS11对路面材料/沥青混合料的突出研究效果,可用于预测和评价路面车辙等性能。如果相对于常规的加速加载试验状态,需要和普通车辙测试设备一样评估慢速加载时路面性能的状况,PaveMLS11也可以简单实现,只需调整它的加载速度即可,然而加载方向却始终模拟真实行车状态而进行单向的加载模式。

PaveMLS11小型加速加载设备,采用标准卡车轮胎的1/3比例尺寸轮胎进行加载,安装有4个加载轮,测试长度接近1.1m,可施加7200次/每小时加载。作用于300mm直径试样上的荷载可至2.7kN(短时间可达2.9kN),轮压700kPa(短时间可达800kPa)。


产品特点

设备配置有横向移动系统,可以模拟实际路面轮迹带上轮迹的正态分布,横移宽度为左右各75mm

加载轮宽度80mm,在横向移动系统启动后加载宽度可达230mm

特殊巧妙的荷载单元设计结构,使得路面不平的情况下加载轮对地荷载依然是稳定的

设备有本地手动和远程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在远程模式下软件可以记录设备高度,环境温度,路面温度和道路内部温度及加载速度、次数等信息

设备配置有胎压监测系统,在发生爆胎或者胎压不足的情况设备自动警并停机

设备有多种试验方式,可以在实际道路上进行试验,也可以使用配置的大尺寸震动轮碾成型机,在实验室内成型试验道路进行试验,或者在实际道路上取芯,将芯样放置在实验室底座内进行试验,或者直接将实际道路取样到实验室内进行试验

设备可以使用配置的温控系统进行多种温度模式试验,可以进行路面干式加热试验,湿式水循环加热试验,路面制冷低温试验

小型加速加载设备配置断面仪,可以在加载后测量路面车辙,同时可以利用车辙与加载次数的关系预测实际道路车辙发展规律

设备通体由不锈钢构成,以防止潮湿环境下的腐蚀



现场热干环境测试:现场较高温度下的干燥路面测试需要PaveMLS11荷载模拟器、断面仪、环境控制仓、干燥烘干系统和制热/制冷系统。

现场冷干环境测试:在较低温度下,需综合PaveMLS11荷载模拟器、断面仪、环境控制仓、干燥烘干系统和制热/制冷系统一起试验。

现场湿环境测试:湿路面常温或高温下现场试验需要PaveMLS11荷载模拟器、断面仪、环境控制仓或者帆布盖、湿路面加热器。

实验室模拟路面环境测试:室内振动碾压成型机及路面成型试模用来铺设实验室内的模拟路面。断面仪、帆布盖和加热机冷却室可用来进行室内试验。

钻芯试样室内测试:实验室内对于干燥或者潮湿的150mm直径的芯样进行试验时,需要试槽和PaveMLS11荷载模拟器、断面仪、环境控制仓或提供帆布盖子、干热或冷却系统及湿加热器系统。另外,也需要一些装置以提升PaveMLS11和移动试验床,比如起重设备或者作用于“I”型轨上的手动设备。

钻芯试样水损害评价测试:用PaveMLS11完成加水加载试验,从路面可提取样本作强度及疲劳测试(使用半圆弯曲技术)。从轮径上钻取100mm直径芯样,同时在同样材料中取出没有压过的芯样作为参照。强度试验同时在这两种芯样上进行,有交通量与无交通量的应力比值可用来预测路面水损坏,同时可预测疲劳寿命。




主要思路

★立足于“放”,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统一、合并养护作业资质,大幅简化资质设置序列;同时,适当降低许可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条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养护工程市场化,从根本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立足于“管”,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审批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社会公开机制、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推进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加强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立足于“服”,确实便利于民。尽量精简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要求,推行全国公路养护资质网上申办、跨级联办、公开查询等,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

主要内容

★科学合理设置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在保证养护作业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精简资质类别,合理降低资质条件。将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4个序列共 7个等级,对作业单位应具有的能力、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状况等条件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各等级从业范围。明确要求各地执行统一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防止出现地域壁垒等问题。

 

★推动实施网上申报、一次审批、全国通用。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服务平台,自明年1月起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优化申请流程和政务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明确规定公路养护资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5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许可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开展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明确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告知承诺,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对承诺事项的核查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加强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式以及撤销、注销资质的情形。拓宽监管措施,建立违法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许可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做好政策出台前已取得资质的衔接。考虑到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已经取得地方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为了保证养护作业市场平稳有序,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的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


落实举措

 ★印发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办法》出台后,交通运输将于近期印发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督促各地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一地审批,全国通用”。在此基础上,积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指导各地加强对养护作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成果。

 

★搭建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近期,交通运输部将编制下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平台建设技术申报指南》,指导各地加快构建完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将各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管情况接入部网站,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社会公开。

 

★加快完善公路养护信用和招标投标等配套政策。交通运输部将组织技术单位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对标国内国际先进经验,抓紧研究出台公路养护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服务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我国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公路营商环境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全文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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